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城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是区委、区政府支持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成长,推动各系统、各部门人才工作,加强西城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加强优秀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工作,规范西城区优秀人才培养工作的申报、评审、使用、管理等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区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区域内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 资助工作组织机构:由各归口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核准资助人和资助金额。
第四条 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区财政每年设立500万元专项经费,由区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年度余额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五条 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分为个人资助项目和集体资助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全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实行各归口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和受资助人所在单位选拔、审核、培养、经费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七条 区委组织部职责:
(一)区委组织部负责优秀人才培养专项资助的统筹规划,制定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办法;
(二)部署年度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工作;组建专业评审委员会,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评审;
(三)将评审结果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培养专项经费资助项目;
(四)组织资助经费使用、资助项目进展等情况的检查和项目成果的考核。
第八条 各归口单位的职责:
归口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系统)的培养专项经费资助的申报管理工作。
(一)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审核;
(二)督促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完成对受资助人的培养计划,并督促落实;
(三)监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
(四)督促匹配资金按时到位;
(五)督促受资助人按时完成资助项目;
(六)协助完成项目成果考核工作;
(七)上报年度本单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工作总结。
第九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人才培养规划,选定资助申请人,帮助修订完善个人资助项目申报材料;
(二)按项目进度计划拨付经费,保证受资助人按规定使用资助经费;
(三)根据项目需要,给予受资助人适当的匹配资金(原则上按1:1匹配),并保证及时到位;
(四)制定落实对受资助人的培养计划,给予受资助人改善工作条件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受资助人按时完成资助项目;
(五)督促受资助人按时完成《北京市西城区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调查表》和结题报告;
(六)报送对受资助人和资助项目成果的考核报告及相关培养工作总结。
第三章 资助的基本要求、目标和类别
第十条 西城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经费按照A、B、C、D、E、F、G七个类别进行申报、评选、资助。A、B、C、D、E、G类, 适用于对个人项目的资助。F类,适用于对区属单位立项的人才培养工作的集体项目资助,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十一条 个人资助申请的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积极进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好的发展潜力,以及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
(二)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科级以上行政级别。申请人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47岁(以申报当年的1月1日为准)。申请G类的,应为国家级、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具有技师以上职称的技能人才,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对促进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并在近期内具有可预见的应用前景。项目方向、资助类别应与申请人目前最需要提高的素质和能力紧密结合,有利于申请人快速成长。
第十二条 个人资助的目标、类别
(一)资助目标:
个人资助主要用于支持我区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中已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公共管理、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技能等方面的人才,加速其成为全市、全国一流的人才。
对公共管理人员的资助重点:培养其社会管理、经济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知识和能力,提高行政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资助重点:培养其现代企业管理的知识和技能,提高现代化经营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助重点:培养其掌握先进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提高研发创新能力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员的资助重点:对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有效保护,培养一批有意愿、有能力继承民间传统技艺的优秀后备人才。
对技能人员的资助重点:培养其掌握先进的实践技能和知识,增强技能素质,提高实践创新能力和操作水平。
(二)资助类别:
个人资助额度为每人1—5万元人民币,资助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1—2年。同一申请人(项目主持人或参加人)每年度只能申报一类资助。
A类:用于资助赴国外有关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研修或做访问学者(不含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到有关国际组织或跨国公司挂职等,支持申请人学习先进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国际惯例、规则,锻炼提高外语应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出国时间为4—12个月,资助额不超过4万元。申请人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申报材料中应附双方签署的协议或邀请函复印件。
B类:用于资助赴国内有关机构进行研修,开展合作研究,以及到有关组织或著名企业挂职等,支持申请人系统学习先进技术和经验,锻炼合作与交流能力,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资助额不超过2万元。申报材料中应附双方签署的研修或合作等协议复印件。
C类:用于资助参加国内外重要专业会议或交流研讨活动。支持申请人开阔眼界,提高学术、技术或有关业务的交流能力。资助额不超过2万元。申报国际会议的(指参加世界或地区性的专业会议并在会上宣读论文),须在申报材料中附会议宣读论文邀请证明复印件。
D类:用于资助具有较高素质的优秀人才独立承担的研究项目。支持申请人瞄准学科前沿和发展方向进行创新性研发。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E类:用于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果的著作。支持申请人就专业方向进行深入研究和系统总结,将有关成果提交社会和业内检验,提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资助额不超过2万。申报材料中需附出版协议复印件、著作的章节目录及内容简介。
G类:用于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或高技能人才的技术革新。支持申请人组建非遗传承工作室、项目组、攻关组等,系统地培养青年人才,继承和发扬传统技法和技巧;支持申请人钻研、提高实践技能,解决我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业务实践中急需的关键技术、诀窍、工艺、标准等难题,探索和开发具有高、精、深特点的先进技能。资助额不超过5万。
第十三条 集体项目资助(F类)的基本要求和目标
F类资助主要用于资助区属单位加强和促进人才培养工作,推动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通过项目的实施,加快急需紧缺人才重点培养工作,推进制度创新,加速建立健全人才管理体制,完善优秀人才培养机制和工作体系。通过对集体项目成果的深化,总结推广对全区具有借鉴和示范意义的经验,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带动和推进整体人才工作。
集体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5—10万元,资助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一至二年。
(一)申请资助项目方向应符合实施西城区人才发展规划,推进建立西城区现代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体制的要求,体现人才工作创新。
(二)项目目标能够突出申请单位人才工作的重点和主线,有助于解决制约人才工作水平提升而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申请资助项目领导班子重视,目标明确,项目管理组织健全,工作计划严密,措施配套有力,分工责任清晰,实施方案具体可行。
(四)项目投入符合建立人才培养多元投入机制的要求,能带动申请单位加大人才培养投入。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资助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归口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区域内(非区属)优秀人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相应联系的归口单位。
(二)各归口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申请资助的人员和项目,并将人员资助申请表、摘要表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报区委组织部。
(三)区委组织部根据申报人员的专业等情况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定,按专业分组评审。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专业能力、发展潜力和学科方向,并结合西城区重点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重点发展领域的要求,形成拟资助人员及资助金额意见书。
(四)拟资助人员及资助金额意见书报区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最终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十五条 集体项目(F类)资助的申报和资助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推进人才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本单位详细的人才培养计划和项目实施、管理方案,详细说明人才培养工作的目的、对象、计划、措施及资金使用、制度保证等内容,经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区委组织部。
(二)区委组织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申请单位对申请题目、申报材料等进行深入研究和修改完善,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
(三)区委组织部根据集体项目的申报情况,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统一进行评审,并提出拟资助单位及资助金额意见书。
(四)拟资助单位及资助金额意见书报区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最终确定资助单位和资助金额。
第五章 资助经费的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个人资助,区委组织部与受资助人员的申报归口单位签订《北京市西城区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管理协议书》,并下达资助项目通知书。
(一)B、C、D、E、G类资助款,由区财政局一次性拨付给受资助者所在单位;A类资助款,待受资助人获得有效签证后一次性拨付给受资助者所在单位(有效期限为一年)。
(二)领取资助款时,受资助人所在单位要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项目进度计划表》和《北京市西城区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计划表》。
第十七条 对于集体资助项目,区委组织部与受资助单位签订《北京市西城区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F类)协议书》,并根据资助项目的实施计划确定一次性或分期拨款。
第十八条 受资助人所在的单位(集体资助项目单位)对资助经费和匹配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单独管理,不得随意挪用。
第十九条 人才资助经费不能用于购买交通工具、复印打字设备、电脑、音响、摄录及放送设备、办公用品、可以在单位及行业内可协调解决的通用仪器设备,以及其它与资助项目无关的物品。
第六章 受资助人(单位)和资助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条 接受资助的人员和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考核,按时完成所申报的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各归口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受资助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每年按期将资助人员培养情况和项目实施进行总结并报区委组织部。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接受资助人员的管理和跟踪培养工作,资助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将经费使用明细表、结题报告及有关成果材料报区委组织部和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资助项目研发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转化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获集体项目资助的单位,要确定项目责任人和负责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每年提交一份阶段性总结;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及经费使用明细。
第二十三条 接受“人才资助经费”资助的项目,在发表有关论文、专著时,均应标明“本项目获得北京市西城区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曾获得资助,但尚未完成资助项目,一般不能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人或单位如不能执行资助项目,应将资助经费退回区委组织部。如遇受资助人发生工作变动、受资助单位工作职能变化、项目实施需要进行较大调整,受资助人或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视变化情况,决定资助经费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个人资助项目,受资助人所在的单位在经费管理、人员培养等方面违反规定造成资助项目未按时完成的,或因个人原因未完成个人资助项目的个人,单位(个人)要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区委组织部将视情况收回相应的资助经费,停止第二年申报资格。
对于集体资助项目未按时完成的单位,单位要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区委组织部将视情况,责令限期完成,或收回相应的资助经费,停止第二年申报资格。